你怎么看“四川乐山夹江19岁小伙贩卖25把,成销售链条头目被刑拘”这件事?
近年关于“案”的刑事案件很多,对人的危害很大,同样的,定罪量刑却是从无罪到无期,五花八门,俨然成为军事发烧友头上一把利剑。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我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玩具枪”“”怎么成了真枪?怎么触犯了刑法?
(1)公安机关判断的标准为“杀伤力”。
1996年出台的《管理法》首次提出了的法律定义,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但并没有确定的具体鉴定方法和量化标准。
公安部于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提出了大陆地区首个鉴定方法:将枪口置于距厚度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若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弹头穿透松木板;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即可认定为。
研究人员测试发现,弹头具备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为枪口比动能16J/cm2,这与投射物穿透皮肤的比动能临界值10-15J/cm2相近,证实了射击松木板法的合理性。
(2)2007年,大陆的鉴定标准发生骤降。当年,公安部发布的《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下简称《致伤力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若枪口比动能≥1.8J/cm2的,即认定为具有致伤力。这是1.8J/cm2这个数值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
(3)2010年,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正式提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按照《致伤力判据》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修改后的认定门槛1.8J/cm2,是原有标准的九分之一,香港标准的四分之一,台湾标准的十一分之一。
综上所述,“玩具枪”“”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点在于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的杀伤力,杀伤力达到规定的标准就有可能变成真枪或构成刑事犯罪。
(2)2008年公安部颁布的《认定标准》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综上,外形、颜色与制式相同,能在5到7米距离内打穿一张纸,具有制式结构的玩具枪属于。在我国,的销售、持有一直受到严格的控制,当的功能(如动能、射速)达到一定参数时,就已经有了危害。因此无论是出售、购买、持有这类,均触犯法律。即使是放在家中收藏,也构成非法持有罪,要受到法律制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第十三条 国家对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由此法律规定禁止个人制造、,同时禁止制造、买卖。
综上所述,按我国《管理法》的规定,符合公安部门标准的“”在我国也是禁止制造、销售的。制造、销售符合标准的轻则被治安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几种非法持有类犯罪,因为这些物品为法律所禁止,只要持有这些物品,无需实施犯罪行为就已经触犯了刑法,例如、弹药、毒品等。消费者在网购时对商品要有明确的认识,在自己的个人爱好和法律规定之间划清界限,远离涉、弹药等物品,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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