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生性关系还是被抓嫖处罚,可以去申请撤销处罚吗?

2022-08-22 19:37:29 文章来源 :网络 围观 : 评论

  

没有发生性关系还是被抓嫖处罚,可以去申请撤销处罚吗?

  

没有发生性关系还是被抓嫖处罚,可以去申请撤销处罚吗?

  你觉得冤吗?

  嫖娼,是以不特定人为对象,以钱性作交易,男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嫖娼是政府打击黄赌毒的重要一项。处罚嫖娼,除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抓嫖和当地派出所日常巡查抓嫖,也就是在特定场所正在嫖娼时,被当场抓住。人证物证俱在,嫖娼者无法抵赖,承认违法,服从处罚。

  男女通过电话,微信或者经人介绍,传信或者在特定场所当面表达了嫖娼意向,交谈了嫖娼应付的嫖资,没有来得及嫖娼过程,就被警方突击检查而中断。

  男方已经着手嫖娼,由于嫖娼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嫖娼未遂。对于嫖娼未遂,可以比照嫖娼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嫖娼卖淫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不论嫖娼既遂,还是嫖娼未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鉴于没发生关系属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罚款。

  抓嫖以没发生关系为由,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处罚?

  我认为可以申请撤销处罚,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向做出处罚的公安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打行政官司。

  没有发生性关系还是被抓嫖处罚,可以申请撤销处罚吗?

  可以!因为卖淫、嫖娼是以财物为媒介的基础上的非法性行为。治安处罚法也是明确在发生卖淫、嫖娼的非法性行为后才能作为违法的事实的依据。如果在未发生非法性行为之前被抓获,是不能以嫖娼或卖淫的名义实施处罚的。所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处罚。如果以别的名义处罚那另当别论,但以嫖娼处罚绝对适用法律错误(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不服处罚可以申请复议,但“翻盘”得几乎很渺茫,这是因为“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界定并非是以“发生关系”为界限,很多时候只要有充足的证据,那么未发生关系依然可以界定为“卖淫嫖娼”,并作出处罚。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一直被禁止和严厉打击,该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极易传播疾病,且该行为不利于家庭和谐、社会和谐,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界定,首先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但尚未发生关系或者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等情形的,也可以被界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第一种情况:双方商量好了价格,发生了关系且给付了钱财,这种是实打实的卖淫嫖娼行为,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二种情况:行为主体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已经谈好了价格或者已经给付了钱财,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比如洗澡、准备避孕工具、脱衣服等),但因为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突然查房),尚未发生关系的,也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第三种情况:发生了关系,但尚未给付钱财,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以上三种情况都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由此可见“发生关系”并非唯一的界定标准。

  卖淫嫖娼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情况中”,尚未发生关系,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行为,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是有据可依的。当然,实践中,对于这种尚未发生关系的初犯者,也可能“网开一面”。

  有人可能表示“不服”,既然没有发生关系,怎么就能被认定为嫖娼行为呢?说不定是在一个房间内“坦诚布公”的聊天呢?

  其实,并非只有“发生关系”才是唯一的证据,以下证据也可以作为佐证:

  1.犯罪嫌疑人的自述或者对方(卖淫者)的自述,自述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但没来得及实施性行为;

  2.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述或口述的证词、执法仪记录的能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等,或他人证人证言等;

  3.容留人的证人证言;

  4.前期的招嫖行为(比如聊天记录等)。

  这些都是能证明双方就卖淫嫖娼行为达成主观一致的证据,即便性行为尚未实施,也可以界定为卖淫嫖娼,并给予处罚。

  可能仍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不理解没发生关系怎么就算嫖娼?那么如果不服,可以提起复议吗?

  当然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既可以上上级机关(派出所的派出机构)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诉讼。

  复议或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给予处罚必然是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恐怕“翻盘”的概率不大。

  可以申请,但是申请可能无效。

  卖淫嫖娼是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会严格把关的。要区分男女之间“一夜情”与嫖娼的界限,区分男女朋友之间给予一定财物了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主要是审查女性是不是以获取财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审查男人是不是以满足生理需要,以财物交换为条件与女人发生性关系。

  卖淫嫖娼有一个过程。从物色介绍,到谈价支付嫖资,到发生性关系。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话,公安机关会酌情处理的。一般来说,发生了性关系肯定会以嫖娼来处理男人,以卖淫来处理女人,给予拘留并处罚款。如果还没有发生性关系,就要比照已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也分几种,一是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来得及发生性关系,比如自身阳痿、醉酒了或者是身体其他愿因,比如被外界打扰(包括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二是自身主动放弃嫖娼这种违法行为。这就相当于刑法规定的未遂与中止。对这类情况的处理可以单处五日一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男人来说,仅仅是通过介绍,物色卖淫女人,谈好价格而没有实施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不予处罚。但对于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要给予处罚。

  所以说,虽然没有发生性关系,但是仍然可以以嫖娼来处罚的。公安机关做出处罚有法律依据,我相信也有充足的证据。申请撤销处罚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结局不会很好。

  认定卖淫嫖娼,不是以是否发生性关系为标准,而是以是否达成合意为标准。所以,如果已有合意的证据,是可以认定的。

  但你没有发生性关系,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另外,从保障诉权的角度,无论怎样都可以去申请撤销,但能否成功就得看具体案情及证据情况了。

  具体可私聊[灵光一闪]

  先说答案: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并不一定能够成功。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打击,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中,而非规定在刑法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嫖娼行为最多的处罚就是15日的行政拘留。当然如果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形,可以只予以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还是看双方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行为,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来讲,能够认定嫖娼的行为有很多,包括,都被认定为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嫖娼。

  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没有发生性关系,即便只进行了的行为,只要双方之间发生了金钱、财物关系,也是可以作为嫖娼来认定的,也是需要进行治安处罚的。

  如果以嫖娼为目的,与卖淫女达成了交易,只不过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实现嫖娼的行为,那么应当认定为嫖娼未遂,也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只不过如果情节较轻的话可以不进行处罚。

  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了嫖娼的行政处罚决定,那么你有两种救济的方式。

  第1种就是提起行政复议了,由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

  第2种则是提起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由法院决定处罚是否合理。

  对于这两种途径,在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载明了具体的时间和方式以及提前的具体机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改变或者撤销处罚的,绝大多数都是维持。毕竟,做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并不是瞎做决定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治安案件嫖娼成立要件不以实际发生性关系,而是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构成嫖娼,因此楼主讲的情况,就看是否双方有合意这个证据链!其次,申请撤销权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至于能否撤销,就看你持有的证据是否构成撤销!

  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这种企图,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属于pc未遂。另一种就是没有这种企图,但意外在现场被抓,属于无辜躺枪。

  可以,行政复议。抓嫖必须两个要件,一是已发生的嫖娼行为二是支付了嫖资。关键是嫖都没嫖到你怎么就承认了[抠鼻]你是有多想背这样的锅

  只要被抓了,怎么处罚是警察说了算,咬文嚼字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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